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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各国各有特色的监管模式

时间:2017-04-11 11:10    点击量: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欧盟各国采取了各有特色的监管模式。

  在德国,安全监管包括两方面:一是由国家、各联邦州和州各部委、行业监管局负责的劳动保护工作和劳动监察,主要是制定并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和联邦州劳动保护法规及制度,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实施监控和引导,向社会提供技术性的公共保护等;二是法定事故保险机构开展的劳动保护活动和监察,主要制定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的规定与规则,结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来贯彻行业事故保险机构的规定,为企业提供预防事故与职业危害的专业咨询和事故救助,对企业负责人员进行培训和再教育,为企业职工提供康复、治疗和退休保障等。

  在法国,就业和团结部承担政府对安全工作的立法、监督职能。同时,设立了工伤事故预防最高顾问委员会(下设建设施工、化学物品、职业病、致癌、触电、负重 6个分委员会)、改善工作条件国家办公室、国家安全研究中心、国家医疗研究中心、国家社会福利研究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库等机构。与此相配套,各区和省设立就业和团结分部。法国的安全组织网络不同于我国的管理体制,部和区、省之间在安全工作方面没有明显的行政隶属关系,工作监察长独立行使监察职权,政府作用只限于立法与监督。

  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的前期预防性投入等方面欧洲国家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如法国的工伤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其资金来源由工人交纳15%、企业支付25%〜30%、政府支付补偿金8%,这些基金依法、按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后,根据就业和团结部审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标准给予赔偿。为保证工伤认定的公正性、保险费支付的准确性,地区和地方设立了工伤保险法庭。法庭旁听一律免费,也没有律师,法庭依照《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宣判。

  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法规与规章制度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欧洲各国在工业生产中都能较严格自觉地执行各种技术规范、规程和安全措施,这方面尤其以德国人为典范,其法律法规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实行“重罚机制”,一旦企业或个人被查实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伤亡事故,经法院认定为责任事故后,将要承担高额的罚款,有的甚至倾家荡产。

 欧盟主要国家的企业普遍建立了完善的安全机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也有明确规定,机构的配备标准统一、规范,这为安全管理取得成效发挥了作用。

  企业积极倡导安全文化建设,推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从业人员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教育,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企业将安全生产变成自觉行为,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提高。

  为保障企业的安全,企业的领导层都设定有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并且做到目标量化,做到坚持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并坚决给予处理。同时,倾听员工对安全生产提出的各种建议,采纳合理的建议,并适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以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并经常察看生产现场,掌握第一手的安全状况。建立准确快速的安全报告系统,及时掌握安全状况。同时,领导层参加必要的培训,实时了解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规、适当的安全评价技能、人的安全行为心理学、所在企业的主要毒害,以及在其管理区域内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

  企业积极倡导安全行为教育,为每一个员工提供足够的安全培训,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不少企业都明确提出“零事故”的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以激励全体员工为此目标努力工作。

  欧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也得益于其完善的教育培训制度和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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